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若干问题意见通知
发布时间:2013-06-03 13:46         浏览:

十二、加强对企业出售工作的检查和监督。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出售过程的监督、检查,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,及时发现和纠正出售中的违法、违纪问题。对于违反程序和有关规定或利用职权掏私舞弊、谋取非法收入、与购买者串通、故意压价出售企业的单位和个人,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。购买者购买企业后不执行协议规定,或在购买企业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。

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出售工作的组织领导,指定部门负责出售企业的组织、协调工作,防止多头管理、政出多门和无人负责。要加强监督,规范操作,不得以强迫命令、压指标、定任务和规定时限等方式出售企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