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做工伤处理的复函
发布时间:2013-06-04 09:44         浏览:

编 号:20218
法律文号:劳办发[1994]177号

颁发部门:劳动部办公厅

颁布日期:1994-6-3
执行日期:1994-6-3

劳动部办公厅

劳办发[1994]177号

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做工伤处理的复函

山西省劳动厅:

你厅《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》(晋劳仲函字[1994]第007号)收悉。经研究答复如下:

目前,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。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,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,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。我们认为,即使在工作现场、工作时间内发病,也不应做工伤处理,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