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
发布时间:2013-05-21 10:00         浏览:

农村养老保险过去是由本市民政局负责,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后,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,但争议处理机制并不明确。一种观点认为,我国劳动法调整的是境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,农村户籍劳动者享有的养老保险也是社会保障待遇,事关其今后养老问题,因此也应作为劳动争议纠纷。另一种观点认为,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不同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,如何处理国家尚无明确规定,可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,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。我们认为应将此类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。

〖理由〗

由于劳动法将所有的企业用工行为均纳入其调整范围,并取消了劳动者身份上的限制,而且农村养老保险的争议在本质上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无二致。这类纠纷虽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,但不能因为可以通过行政解决就排斥诉讼途径解决。因此,可将此类争议纳入现行的劳动争议审裁机制内。

(五)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处分发生争议的,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?

答: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单位处分发生争议的,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区分情况: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,但属于特定性、阶段性的,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、变更的,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,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;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,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,则因此类处分引起的争议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。

〖说明〗

本条是关于单位作出处分发生争议的,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。

对于这类因单位处分发生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,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。有的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,对职工处分就属于用工自主权范畴,行政部门和法院不应干预;也有的认为,单位处分如果完全不干预,发生争议也不受理,将导致劳动者权利受侵害时无从救济。本条区分情况:对于单位处分涉及劳动合同变更、解除的,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。单位处分仅涉及经济扣罚,除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,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。

〖理由〗

单位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一种惩戒,也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常用的手段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,对于违反这些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人,单位应当有权作出相应处理,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。但考虑到,在以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基础的情况下,这种处分不是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处分的性质,而是平等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处分,如果单位处分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、变更,或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,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,可作为劳动合同履行中引起的争议,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。

(六)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、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发生争议的,应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?

答:劳动者对本人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、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发生争议的,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,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;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本人社会保险待遇减少、丧失为由,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,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。

〖说明〗

本条是关于某些特定劳动权利义务争议采取何种途径解决的规定。

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,本市已完全实行了劳动者的养老金由社保中心发送。由此带来的问题是,由于过去是由企业发放养老金,单位在退休条件的掌握上相当严格,而现在却出现了互相配合,以此达到单位减少劳动力,个人可以领取养老金或多领养老金的目的,这样会严重影响社保基金的安全。故本条将上述两种争议规定为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,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。只有因单位过错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障待遇损失的,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。

〖理由〗

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前退休、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,事关劳动者能否到社保中心及时领取养老金或足额领取养老金。但由于单位很可能和劳动者达成默契,会给社保基金的安全带来隐患。如果由社保部门对此进行审核,就能有效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。这是法律赋予社保部门的行政职责。当事人如对社保部门实施的审核、认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意见,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。对这类争议不能按劳动争议对待。但对于客观上确实因单位不申报、错报工龄,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(由于社保中心不补发过去的差额,只是往后按新标准发放。),劳动者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的,可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。